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的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一律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运输、购买、仓储情况,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5、要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专人保管,进出仓库必须有严格的交接制度,仓库应有醒目的标志牌,并要有安全的防盗措施。
6、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
7、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销售之日5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销售之日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8、禁止走私或非法生产、经营、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9、应当认真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